《表3 E公司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扣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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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修复特征分析及案例评析——以E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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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E公司于2020年1月31日纠正失信行为且于当日成功扣款。

情形1:E公司于2020年1月31日办理2019年9月至11月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其他条件不变),累计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60元(不考虑滞纳金,下同),当日通过网银三方协议成功扣款。根据《规定》,E公司2019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因触及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扣分指标,导致对应指标纳税信用被扣15分,年度评价得分85分,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2020年5月,E公司根据规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有望获得3分的修复加分(表3),指标最终扣分为12分,年度评价得分88分,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很明显,尽管情形1扣分指标少了一项,但因为纠正失信行为的时间迟了1个月,在原始扣分相同情况下,因为错过了纠错的“最佳时机”,按照《公告》规定,修复加分为3分,体现了“有限度”修复的实质。因此,《公告》鼓励纳税人通过主动纠错的方式尽早尽快修复自身纳税信用,才能最大程度的减少信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