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纳税信用修复特征分析及案例评析——以E公司为例》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公告》在结合往年纳税信用评价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座谈、征求纳税人意见后,首次针对“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开通“信用修复”通道(如表1所示),规定满足《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制度规定向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图表编号 | XD00219660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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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9.15 |
作者 | 廖南英、张莹 |
绘制单位 | 福建省福能晋南热电有限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