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E公司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扣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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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修复特征分析及案例评析——以E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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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E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纠正失信行为且于2020年1月1日成功扣款。

情形3:E公司发生产权交易和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为2018年11月(其他条件不变)。E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办理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累计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440元,于次年1月1日成功缴款。根据《规定》,E公司2019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因触及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和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至评定期末)两项扣分指标,导致对应指标纳税信用被扣60分和3分,年度评价得分37分,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2020年5月,E公司根据规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有望获得30分的修复加分(表5),指标最终扣分为33分,年度评价得分仅为67分,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与情形1和情形2相比,情形3的失信扣分、修复加分和最终扣分最高,评价得分最低。而与情形2相比,二者扣分指标一致,但随着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期数的增加,按税种按次计算扣分指标的分值“叠加效应”凸显。因此,在情形3的情况下,信用修复对最终评价结果明显“回天乏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