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分析师意见分歧与银行贷款稳健性检验结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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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意见分歧与银行信贷决策——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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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本文进行了以下稳健性检验。(1)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期末要将在未来一年内偿还的银行借款列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披露,因此,本文将“短期借款”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之和作为企业短期借款总额,并据以重新计算企业银行贷款规模、成本和期限,回归结果如表4第4~6栏所示;(2)按照陈翔宇(2015)[12]的做法,本文使用同一企业所有分析师每股盈余预测的标准差除以当年期末收盘价重新衡量分析师意见分歧,回归结果如表5第1~3栏所示;(3)银行信贷决策不仅体现为企业信贷资金的存量,还体现为企业当年所获的增量信贷资金,因此,本文使用“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期末与期初的差值来重新衡量银行贷款规模、贷款成本和贷款期限,回归结果如表5第4~6栏所示;(4)银行在进行当期信贷决策时,一定程度上会参考企业上期的贷款规模、贷款成本和贷款期限,因此,本文在模型(1)中分别引入贷款规模、贷款成本和贷款期限的滞后项作为控制变量,回归结果如表6第1~3栏所示;(5)分析师意见从2004年开始逐渐公开发布,因此,本文将样本期间延长为2004―2019年,回归结果如表6第4~6栏所示。上述稳健性检验结果均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表明本文研究结论在一定程度上是稳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