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判决折抵”模式的实施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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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罚金刑“修复性易科执行制度”的创设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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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实施方案》为指导,福建、江西、贵州、重庆、海南等地的人民法院积极将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引入环境刑事案件,创新使用劳务代偿、补种复绿等修复性执行方式,其中值得关注的是福建邵武法院的实践。早在2002年,邵武法院便对犯盗伐林木罪的被告人李某作出过“特殊”的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其中,李某应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罚金1 000元,另外,李某应于2004年12月25日前为邵武市和平镇鹿口村种树4 000株,以折抵罚金2 000元)[25]。2010年邵武法院制定出台了《林木补种监管令实施细则》,规定对无经济能力缴纳罚金的盗伐、滥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罪犯,实行以补种林木形式来替代罚金的缴纳[25]。笔者还检索到邵武法院在2014—2016年作出的一些判决书(6)均大致载明了如下内容:被告人未缴清罚金,可自愿于规定时间内在本院指定的地点实施林木补种,以林木补种的方式折抵罚金,具体实施方案详见该院(XXXX)邵种监字第X号《林木补种监管令》(7)。笔者以邵武法院与福建其他法院的多件林木补种案件为分析样本,对“判决折抵”模式予以详细分析(参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