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归责原则对表见代理适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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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表见代理中的风险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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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因说与风险说作为权利表象责任的归责原则,都属无过错归责。在具体适用上,风险说适用于由被代理人的行为造就权利“虚像”的情形,诱因说则强调被代理人的行为与代理权外观之间的关联性。虽然将诱因说称为一种归责原则,事实上,依此项原则被代理人的可归责程度可以为最小化,甚至为零。“诱因”本质上可以视为是引发外观事实的原因,是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已不属于归责原则的范畴。因此以诱因说作为表见代理中本人的归责原则无法有效解决表见代理规则适用范围无限扩大化的司法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