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想象竞合”情形下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现行适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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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情形下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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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不难看出,除了部分受访对象因未曾处理过此类案件而缺乏“发言权”外,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和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均采取“时间在先原则”。在访谈中,办案人员出人意料地一致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只宜以“时间在先原则”作为处理标准,甚至有些办案人员对于就“时间在先原则”提出的异议感到不可思议。例如,Y区法院L法官即认为:“在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在后行政处罚决定尚未作出,不可能要求行政机关预知此后其他行政机关可能作出的行政行为,并将其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考量因素。在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在先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存在,行政机关必须充分考虑该因素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在先原则’符合法理、常理。”C市中级法院L法官则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后查处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不能重复处罚,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二十四条的应有之义。”尽管未审理过此类案件,H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处S处长仍对此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可能有更合理的处理原则,但是‘时间在先原则’更为简单、易行,既符合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立法原义,也更容易彻底避免处理标准混乱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