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1994年与2012年《国家赔偿法》中归责原则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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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赔偿归责原则之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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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制度中的根本性制度,它决定着国家是否赔偿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反映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和赔偿政策。”[6]为避免主观过错归责认定困难,1994年《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确立违法归责原则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最高地位(2)。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后,将第二条中“违法”二字删去。据此学界认为我国由此确立了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导,兼采过错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的多元化归责原则体系。但通过分析法律规范发现,修法前后《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并未发生质变,删除“违法”二字并不代表违法归责原则在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弱化,甚至在量上有递增趋势(见表2)。因此我国国家赔偿仍坚持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以结果归责原则为例外的归责原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