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国外社会企业相关法律汇总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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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认证:解决我国社会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现实审视与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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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各国社会企业的组织形式在不断演进。以上国家社会企业主要采用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如表2所示),但沿着立法时间的轨迹看,1991年意大利议会通过的No.381/1991法律是欧洲现代社会企业立法的开端,此后一段时间多数国家在社会企业相关立法中比较认可合作社组织形式;2003年芬兰通过的《社会企业法》认可社会企业这种特殊的组织形式,自此社会企业的组织形式由合作社形式向特定形式(社会企业)再向公司制企业形式演进,这种演进不仅与当时欧洲的合作社运动有关,也与人们对社会企业的认知、社会企业本身的发展以及社会的整体发展有关。始于1844年的社会企业鼻祖英国罗奇代尔公平先锋合作社,主要由社会弱势群体自下而上自我组织起来,解决其生产生活问题,并且当时的市场条件、技术条件等都不发达,显然合作社形式是比较合适的选择,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问题已不仅是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问题,还表现出地区差异、环境保护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更为广泛的市民社会组织起来。意大利与日本合作组织的演变及法国与英国等非营利组织的推广,一方面表明市民社会从实践上推动社会企业的组织形式演进[23],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各国的相关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