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依申请”启动比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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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实施状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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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依职权”启动的因素较为多元。《庭前会议规程》第1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了法院主动召开庭前会议的五个因素。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包括:“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应当”召开的情形则仅限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结合预调研情况,笔者在法院卷题2.3中设置了七个选项。图3中的数据表明,(1)《庭前会议规程》第1条中的五个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均有体现,且各项理由比例相当:“案件证据材料较多”占比最高(88.5%),最低的是“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65.4%)。“当事人提出了其他程序性申请或异议”是对申请“排非”选项的一个补充,数据表明,有32.1%的法官因此事由而主动召开庭前会议。例如,被告人在开庭前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法官会视情况考虑通过召开庭前会议来了解相关情况。(1)有3位法官选择并填写了开放性选项“其他”,内容分别为“上级硬性要求”“多被告人案件”和“可能认定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