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地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影响因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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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我规制吸纳法治压力: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绩效及其生成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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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为稳健标准误,*表示P<0.1;**:P<0.05,***:P<0.01(two-tailed)。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在外部压力方面,实证结果显示,互联网接入数对政府主动公开绩效的影响并不显著,原因在于数据采集时间为2011-2015年,有别于前十年的增长态势,互联网接入数已经达到相对稳定的状态。而移动电话数对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绩效的影响仅通过0.1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这一结果说明社会信息化仅仅是政府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基础。当社会信息化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这些变量对政府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效应存在阈值天花板现象。相对而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诉讼数量对主动公开绩效和依申请公开绩效的影响均通过显著性检验。信息公开诉讼数量每增加一个单位,引发所辖城市政府主动公开绩效提升0.21个百分点,依申请公开绩效提升0.29个百分点。后者的显著性也高于前者。这一结果的出现不难理解。大量信息公开引发的诉讼来自于依申请公开。政府应诉压力使得其必须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通过调查访谈可知,政府应诉后往往会出台相关制度以防引发后续诉讼,这一定程度上督促着政府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绩效。事实上,这一机制不限于政府信息公开领域。行政诉讼引发行政改革,推动行政管理规范化恰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