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监管套利程度的影响因素》
注:(1)1995年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1995年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法》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2015年10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本文以短期理财产品监管套利程度作为被解释变量,资本充足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和拨备覆盖率的监管强度作为解释变量。其中,本文选取3个月期理财产品的累积异常收益率表示短期理财产品监管套利程度。各解释变量分别由资本充足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和拨备覆盖率与监管标准的偏离程度表示,偏离程度加大则表明监管得到加强。各影响因素的代表符号、定义及计算方法见表1。短期理财产品监管套利程度测度中涉及的3个月期理财产品收益率、3个月定期存款利率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原始数据为月度数据,累积异常收益率采用每个季度末的累积值。资本充足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和拨备覆盖率的数据来自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原始数据为季度数据,本文选取的样本期间为2011年1月至2019年12月。
图表编号 | XD00214093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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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1.01 |
作者 | 莫贤锐、骆祚炎 |
绘制单位 | 广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