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龙泉县田赋征实调查表 (1941—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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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与抗战时期浙江的粮食生产与征收——以龙泉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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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龙泉市档案局编:《龙泉民国档案辑要》,第208页。

田赋征实前,公粮主要依靠各级粮管机关采购余粮,田赋征实后,省级公粮在赋谷项下拨发,县级公粮主要随赋带征。1941年至1944年,浙江省田赋征实共计5 821 070石,随赋征借1 416 242石。(7)1941年以前,龙泉县田赋征收以179 787.9亩为标准折征正附税。1937年至1938年每亩征正附税0.7238元,1939年每亩征正附税0.7864元,1940年为0.7968元。1941年改征实物后,每亩田科正税0.1881元,附税每亩0.5917元,正附税合计为每亩0.7798元,应征总额为140 198.604元,并以每元征糙谷2市斗,共计28 039.72石。(8)1942年,根据国民政府粮食部的规定,浙江省又将征实标准提高到每元3市斗稻谷。同时,龙泉县也对全县土地重新编查,田亩数有所增加。根据新的征实标准和田亩数,1942年龙泉县应征稻谷增加为54 877.5石,1943年为57 589.248石,1944年为55 735.826石。(1)与1941年相比,田赋数几乎增加了一倍之多。由于民众不堪负担,征收难度逐渐加大。从表4看,1941年后,基本只能完成五成。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