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保健食品中可用中药原料的典型风险物质其潜在的毒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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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产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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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的原料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2015年的“银杏叶事件”中,排查的203家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其中在129家在产企业中便有12家企业购进不合格的银杏叶提取物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17]。此外,一些中药材的药理活性与安全性与中药材的产地、加工工艺、使用部位、炮制方法和使用剂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只列举出了中药材的名称,未对其他条件加以规范[5,18]。但随着201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下发,此方面的问题在近几年以逐渐消失。此外,某些中药原料缺少现代毒理学资料,安全性不明确,多种原料的协同和拮抗作用亦不明确[19]。《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附件1和附件2中含蒽醌衍生物的何首乌、芦荟、丹参和大黄等中药原料已被广泛的应用于各种保健食品的生产中,但大量服用此类中药药物产生的不良反应已有报道,所以,对于此类中药所研制的保健食品应严格规定服用剂量以及服用期限[20]。另外,有研究表明,人参皂苷Rb1具有一定的胚胎毒性[21-22]。本文列举除了部分保健食品中药原料中的典型风险物质及潜在毒性作用(表1)[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