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历年重要教育政策与文件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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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责任观的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专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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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文件中,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的称谓从模糊到明确,同样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1985年5月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教育管理部门还要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这里“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算是最早对“第三方”的指代性称谓;1985年11月,《国家教委关于开展高等工程教育评估研究和试点工作的通知》有了“在教育评估中,应当处理好自我评估、社会评估和国家检查之间的关系”的表述,“社会评估”名称开始正式出现;1990年国家教委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提出“在学校自我评估的基础上,以组织党政有关部门和教育界、知识界以及用人部门进行的社会评估为重点,在政策上体现区别对待、奖优罚劣的原则,鼓励学术机构、社会团体参加教育评估”,显而易见在“党政有关部门和教育界、知识界以及用人部门”基础上明确了“社会团体”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教育评估“第三方”机构的外延不断被具象和扩展,并且对其内涵的解释也日益清晰和明确。譬如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的表述是“专门机构”,发展到2015年《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则变为“专业机构”,看似一字之差,实则体现了国家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专业性认可和专业化要求;从2011年《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首先提出“吸收企业等参加教育质量评估,探索建立职业教育第三方质量评价制度”,第一次在职业教育评估层面开始出现“第三方”的表述,到2015年《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有了更为具体的表述:“在做好内部评估的同时,要主动委托第三方开展全面、深入、客观的评估。”表1中列举了我国较为重要的教育类政策与正式文件中对第三方机构的表述沿革与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