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我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主要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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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恢复和处置计划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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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高风险问题机构,通常会以增资扩股或央行再贷款等方式进行救助。当这些举措仍不能解决问题机构流动性危机时,监管部门会成立接管组织介入处置,以保障债权人和存款人的利益。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国际金融监管发展动向,要求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并把构建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框架体系、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议题。在此背景下,监管部门陆续出台相关规章制度,成为金融机构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重要依据(详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