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统计表(截至2020年6月30日)》

《表2: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统计表(截至2020年6月30日)》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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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沙盒的法理逻辑与制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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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下行政权力主导金融业发展一脉相承,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也呈现出自上而下的供给路径,“法律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这一理念被无限放大。监管部门基于这种理念所获取的控制性地位,使其能够按照自身的判断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并投放制度资源,而非基于金融市场的真实需要作出决定。由此而来的便是一种数量型立法趋势,具体表现为:第一,数量众多,且以规范性文件为主。表2显示,我国监管部门到目前为止颁布的规则总量多达一万多部,其中又以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却又属于非立法性文件的规范性文件占据绝大多数。第二,内容繁杂,且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监管制度供给过多必然带来规制内容繁杂,而在规范性文件占据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这些繁杂的内容又是以办法、通知、意见等形式表现出来,并成为具体金融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操作规范。第三,时效性强,失效规则占比过高。从表2可以看出,除了2018年成立的银保监会因存在时间尚短,失效规则较少之外,其他监管机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失效比例基本都达到了20%和50%。监管立法的此种繁杂性、随意性、低层级性,以及随处可见的“其他职责”,赋予了监管部门更多自由裁量权,从立法和执法层面进一步巩固了监管部门对金融行业的控制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