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我国6次消费税征收环节的后移》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决定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一是在“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表1中的子税目3)。二是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三是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调整后的小汽车税目税率见表2所列。
图表编号 | XD00206764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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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2.01 |
作者 | 李雪早 |
绘制单位 | 武汉商学院机电工程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