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基于行业数据的边际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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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视角下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建构的利益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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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这里选取各行业原产地规则中最主要的限制水平,即限制指数低于4为宽松的制度选择,而高于5为严格的制度选择。

基于行业诉求和贸易保护倾向的各影响因素中,除FTA关税优惠幅度的影响不显著外,其他因素变量均显著,说明这一动因对中国-韩国FTA原产地规则的制度建构存在显著影响。虽然文献研究一般认为FTA关税优惠幅度越大,其原产地规则也会更严格,即两者之间应呈正相关性,但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也可能会抵消关税优惠的经济利益,从而不利于FTA利用。一般FTA缔约国会对其敏感商品选择更为严格的原产地规则来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例如,中韩FTA中,对农产品而言,无论关税优惠程度为1%还是最高的65%,其限制指数都可达到7,而对于机电类产品,其关税优惠幅度即使达到30%,限制指数也仅为3。这也一定程度上说明整体而言,原产地规则的限制程度更与产品特性相关,而与关税优惠幅度的相关性并不显著,这一结论也在后面的行业分析中得到验证。此外,无论对中国还是韩国而言,出口比较优势指数对原产地规则限制水平的影响均为正,说明两国国内具有出口优势的行业反而可能倾向严格的原产地判定标准,从而反映出行业的贸易保护而非贸易自由化意图。进一步分析各因素变量的边际效应可以发现,中国关税优惠幅度的影响仍不显著,且中韩国内具有出口比较优势的行业以及中国贸易开放度不高的行业更倾向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另,韩国国内具有出口比较优势的行业相较中国更倾向高限制水平原产地规则,而中国国内潜在出口规模高的行业相较韩国更倾向宽松的原产地规则,这都说明中国具有较强出口竞争能力的行业并不倾向十分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即相比韩国而言,中国更倾向贸易自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