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中国参与的FTA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表1 中国参与的FTA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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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第一阶段协议争端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法律规则与政治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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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中国有12部与其他国家缔结且已经生效的FTA。下表1总结了中国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由表1可见,中国与外国签署FTA均含有争端解决条款,且这些FTA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呈现出高度的同质性。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是在加入WTO之后才开始与各国签署FTA,因此这些FTA争端解决机制的文本也深受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具体而言,协定通常将磋商作为解决争端的必要前置程序,将调停、斡旋、调解作为随时可以启动的自愿程序。如当事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磋商解决争端,提出磋商要求的一方可以要求成立专家组或仲裁庭,也就是所谓的第三方争端解决机构。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程序很大程度上借鉴了WTO上诉机构的运行机制。同时,所有的FTA都通过场所选择条款阐明了协议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当事方一旦选定某一第三方机构,则视为对其他第三方机构管辖的排除。仲裁庭或专家组的报告是最终的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如当事方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执行裁决,起诉方可以临时终止减让和义务,直至不符合协议的行为消除,或当事方执行裁决,或当事方就争议达成解决方案。上述内容在框架上已经成为中国缔结的FTA中争端解决条款的常用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