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东盟国家及“10+1”FTA伙伴之间相互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25日)》

《表1 东盟国家及“10+1”FTA伙伴之间相互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25日)》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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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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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东盟国家内部的争端分别是:新加坡诉马来西亚聚丙烯、聚乙烯案(DSl),菲律宾诉泰国香烟案(DS371),越南诉印度尼西亚钢铁产品保障措施案(DS496)。**不同数字代表针对不同国家。资料来源:根据WTO网站数据整理所得,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

近年来,亚洲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活跃,从贸易数据来看,东盟各国之间占据了彼此货物贸易的较大比重,相互间的经贸依赖程度日益紧密。同时,与东盟签署自由贸易区协定(FTA)的六个贸易伙伴同东盟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往来也日渐增强。经贸联系的深化必然会使贸易争端增加。根据WTO的数据,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情况都不少,东盟内部印度尼西亚和泰国运用该机制处理的案件也超过10起,RCEP谈判国之间也有22起案件(表1)。由此可见,各方对争端解决的需求较大,RCEP应该建立一套完备的争端解决机制以满足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