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获得龙头企业(合作社)带动或分红的贫困户参与情况》
资料来源:本研究课题组,2020年。
“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指出,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作用”,要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增强新型经营主体的带贫益贫能力。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很多贫困户只是通过入股分红获得收益,并没有得到龙头企业或合作社的充分带动,部分享受政府扶贫资金支持的企业吸纳贫困人口就业较少。入户调查数据显示,以财政资金、小额信贷资金等方式获得龙头企业(合作社)分红的贫困户中,仅有26.72%的贫困户通过龙头企业订单带动发展产业;仅有17.24%的贫困户从龙头企业(合作社)获得技术服务,仅有21.33%的农户参与了企业或合作社的生产活动获得工资收入。除了订单带动和技术服务,龙头企业(合作社)还通过托管托养和土地流转的方式带动弱劳动力或无劳动力的贫困户。在入户调查样本中,有13.3%的贫困户得到了龙头企业(合作社)托管托养,仅有11.6%的贫困户将土地流转给企业或合作社。而从各省数据看,在大部分省份龙头企业(合作社)对贫困户的带动都是靠资产收益分红的方式,有些省份龙头企业(合作社)分红带动贫困户的比例甚至超过了50%。有7.85%的贫困户除了获得龙头企业(合作社)的分红之外,没有得到龙头企业(合作社)的任何带动,这其中有78.34%的贫困户家中有劳动力,龙头企业(合作社)的益贫带贫的精准度方面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图表编号 | XD00206411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20.12.01 |
作者 | 林万龙、孙颖 |
绘制单位 | 山东女子学院经济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