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三类制度的行政机构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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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便利化协定》视角下中国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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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国实现了海关行政裁定制度之间的协调适用,或是制定了统一的海关行政裁定管理办法后,相关机构设置也需要实现统一。如前所述,我国在海关行政裁定、预归类制度、预确定制度上的行政机构设置都不同(见表1)。《协定》中本身有对单一窗口制度的要求,我国为了履行《协定》项下的义务也势必需要设置单一窗口统一管理海关事务。我国的海关行政裁定制度也可以趁此机会,统一行政裁定的受理机构,统一由单一窗口接受申请受理,不区分直属海关或是海关总署受理,方便国内外贸易商,防止行政机关之间互相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