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3个调查点流转的决策主体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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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中的困境与出路——基于徐州地区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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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中期首要问题是谁来流转。对徐州地区的3个调查点进行调查发现,由于徐州没有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所以徐州地区流转主体(表2)有区县政府、乡镇政府、村民小组成员和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村民代表,其中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成员为绝大多数流转主体。根据徐州实际情况和各个地方不同的规范性文件,有以下4种主体情况:(1)一元入市主体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代表的江苏苏州、上海松江区和重庆大足区;(2)以行政机关为代表的北京大兴;(3)以不同类别划分的浙江德清、河南长垣;(4)两元或多元入市主体,如湖北宜城,目前流转主体极其多元[5,11-12]。首要问题是尽管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农民集体,但对农民集体缺乏明确的法律解释,权利主体地位不明确,合法权益没有保护。另外,当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流转主体的农民是农民个人还是农民集体[2,13]。真正实施的过程中,进行流转的决策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还是村委会也不明确。因此,虽然各地区目前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但入市主体的确定是首要问题,若流转主体在同一地区内不加以细化明确,将引发流转价格定价不一、农民难以实质性受益等一系列后续情况,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