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商品住宅项目配建的人才安居住房用地与建筑类型》
注:“√”表示匹配,“—”表示不匹配。
(2) 对于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只限于在二类居住用地上建设的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住宅类)(表3) 。对住宅用地,在规划条件中应注明“该地块应配建人才安居住房,具体要求以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配建意见为准”。土地出让后,应按照住宅标准和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的配建意见所明确的配建规模、户型和布局等要求进行规划审批。
图表编号 | XD0020399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8.10.01 |
作者 | 官卫华、徐明尧、王青、左万力 |
绘制单位 | 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