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对第一次惩罚阶段反社会惩罚力度的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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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天窗说亮话:社会合作何以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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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分别表示显著性水平为1%、5%、10%。(2)带有“#”的设计为缺省项。

根据表6回归结果发现:(1)系数(4)和系数(5)均显著地为正,说明被试在前一期遭受到的两次惩罚均影响到其当期对他人的反社会惩罚,系数(5)明显大于系数(4),说明被试在前一期遭受的第二次惩罚对其实施的反社会惩罚影响更大。(2)系数(6)—(8)分别对应E3n、F3n、F3h三个设计实验的控制变量,OR设计实验为缺省,这三个系数在不同的显著性水平为负,说明相对于OR设计而言,三个设计实验中的反社会惩罚均有所减少。这与表5分析结果是一致的。(3)系数(9)至系数(11)均显著为负,说明这些变量与反社会惩罚呈负向关系。其中,“信任感(trust_others)”、“公平感(fair_1)”、“市民规范感(civic_norm)”分别表示,如何看待知晓自己隐私的朋友、他人的插队行为,以及如何判断未受益的政府项目。“trust_others”值越大,表示被试越是信任他人,其回归系数为负,说明越是信任他人的被试,实施的反社会惩罚越小;“fair_1”值越大,表示被试的公平感越强,其回归系数为负,说明公平感越强的被试,实施的反社会惩罚越小;类似地,“civic_norm”值越大,表示被试的市民规范感越强,其回归系数为负,说明规范感越强的被试,实施的反社会惩罚越小。此外,系数(1)和系数(2)显著地为一负一正,这说明被试公共品贡献量越是低于小组平均贡献量,遭受的反社会惩罚越小,反之亦反之。这与反社会惩罚的定义是相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