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医疗机构等级分类及名义补偿比例》
医院等级分为6级,I~V级为省内各级医院,VI级代表省外医院,省内各级医院及省外医院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均有所不同。具体来讲,I类医院主要为乡镇卫生院,II类医院为区县级医院,III类医院为城市一级二级医院,IV类医院为城市三级医院,且I类医院至IV类医院代表医疗水平逐渐提高,最低起付线也逐渐升高。V级为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以及因违规违纪而受未涉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省内外医院均设有起付线,医疗费用在线上的部分按名义补偿比例报销,起付线依照各医院上年度平均医疗费用计算,即各医院均不同,同类医院在名义补偿比例上有统一的比例规定。省外医院独立设定起付线和名义补偿比例,按照医疗机构是否登记、是否定点分别有不同规定,简单起见,本文对省外医院各类别不做细分,且本文假设难以在省内治疗的疾病才在省外就诊。医院各等级均定义为哑变量,符合该项赋值为1,否则取0,各等级医疗机构定义及起付线上名义补偿比例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202887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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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0.31 |
作者 | 张顺明、纪晨、王海潮 |
绘制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