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教育部对13所大学章程修改的批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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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章程修改的核准——基于教育部对13所大学章程修改批复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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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批复作为党政机关公文的一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教育部对大学修改章程的再核准采用“批复”,即对相关大学提出核准章程修改的请示的答复。从形式上看,批复同其他公文一样,主要由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等构成,教育部用以核准章程修改的批复也应具备这些要素。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同意13所大学章程修改的批复,结合兰州大学在其官网上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同意兰州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的扫描件[2],可知教育部的核准批复基本上具备前述要素。为方便探讨,将相关要素说明如下。第一,发文机关标志、署名及印章。教育部的核准批复冠以红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全称的字头,落款为“教育部”,印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圆形公章。这些都表明作出修改章程核准的机关是教育部,即法律规定的有权核准机关。第二,发文字号。表1呈现的所有的核准批复的发文字号均为“教政法函”,年份和发文顺序号不同。这既表明批复事项所属类别的统一,也显示此类发文字号并非核准修改后章程所专用。第三,标题。从表1可以看出,批复的标题基本上为“教育部关于同意某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仅对中国药科大学和重庆大学的批复标题在形式和表述上略有差别。这表明了批复的主要内容,即作为法定核准机关同意相关大学对章程作出的部分修改。第四,附件说明。教育部对北京大学、中国药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和兰州大学4所高校的批复均没有附件说明,对其余9所高校的批复则有附件说明,且附件的名称均为“某大学章程修正案(某年核准稿)”。附件说明的增列,在很大程度上补充了批复正文的主体内容,展示了批复同意大学章程修改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