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不同政府主体采购限额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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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越南自贸协定》简析及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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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政府采购金额方面,EVFTA规定了一个15年的过渡期。并且针对不同的采购主体,在对商品、服务、建筑服务三个领域的采购设定了不同的限额标准,并且以特别提款权(SDR)作为计量单位,下图详细展示。因此,在协议的头几年,欧盟供应商的市场准入收益将被部分抵消,因为与越南采购市场的平均水平相比,双方商定的门槛相对较高。例如,中央政府实体的初始门槛(150万SDR)大约是公开招标平均投标规模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