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不同控股下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对董事会效率的影响》

《表6 不同控股下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对董事会效率的影响》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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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董事会效率与企业非效率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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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为t检验值,***,**和*分别代表在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

按照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中的20%和50%的国有持股比例为节点,将国有产权的控制地位划分为部分控股、相对控股和绝对控股三组,各子样本数量分别为142、2072和1404,以检验不同国有股控股下的回归结果是否存在差异。结果如表6所示:当国有股权比例低于20%时,Mixra与Bdeff无显著相关性,Restr与Bdeff显著正相关;国有股权比例在20%~50%时,Mixra和Restr均与Bdeff正相关,置信水平均为5%;国有股权比例大于50%时,Mixra和Restr均与Bdeff没有显著相关性。这意味着国有产权过度分散或过度集中时,均无法较好地发挥混合所有制对董事会的治理作用;当国有产权处于相对控股的状态时,混合所有制改革对董事会效率的积极效应最明显。朱磊等(2019)认为投资决策效率会因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度不同而产生差异。只有当“混”资本和“混”机制有效结合时,才能有效整合企业家精神、机构投资者管理能力以及其他有形资源,从而提高信息透明度,改善原有董事会成员的不作为现象,有效降低第二类代理问题,提高企业的活力(Gibson和Vermeulen,2003)。非国有资本具有强烈的动机委派董事和监事参与公司治理(刘运国等,2016)。但在国有产权过度集中时,无法改善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状况,及其代理问题和董事会治理能力的虚化问题;而国有产权过度分散则意味混改董事会极有可能出现“断裂带”问题,代表不同群体的董事会成员和子群体之间相互不信任,降低认知整合效率,阻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效率的提高(王婧和蓝梦,2019)。因此,只有当国有产权处于相对控股时,随着非国有产权股东的深入,既可以通过委派董事成员,逐步改善董事会虚化问题;又不至于加深董事会断裂带的“分割效应”,利于董事会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