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笔者认为诉讼的基本构造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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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行政对权利的影响——以《行政诉讼法》第1条为基础的解释学展开》
在法院适用正当法律程序判决的涉及高校的几个案件之中,“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案”[79]判决书在归纳争议焦点之时,避开了对实体上的是否构成抄袭或者即使抄袭也是否得以成为撤销业已颁发的学位要件的争议,而这刚好是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实体内容与上诉请求,法院却把争议焦点转移到程序瑕疵上去了,其他问题以一句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一笔带过,而且显然有点对程序吹毛求疵之意味。它刚好与我国历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形成了相对立的反差局面,实质上是理论与实务回避问题的一种“鸵鸟姿态”。基本相似的案情,在甘露诉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再审行政判决书中,[80]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破天荒地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条文中[81]的“抄袭”做出了解释,表明了其态度———如无更强理由,应当作为下级法院之后审理案件的参考,但这也是基本以对实体争议做出响应为前提的。
图表编号 | XD00196250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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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1.15 |
作者 | 沙卫鹏 |
绘制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