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已生效税收协定MAP申请期限分类统计表》
注:1参见中国—土耳其税收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参见中国—意大利税收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3参见中国与相关国家(地区)税收协定(安排)中的相关条款。(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税收协议尚未生效,本文分析的是已生效的税收协定MAP条款,所有的对比分析均未包含税收协议。)
(2)申请期限:我国已生效的税收协定中,MAP条款规定的MAP申请期限有四种,分别是无限制、一年、两年和三年,其中申请期限是三年的税收协定占大多数,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95715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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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1.09 |
作者 | 刘付永、王立利 |
绘制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