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已生效税收协定MAP申请期限分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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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生效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条款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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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参见中国—土耳其税收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参见中国—意大利税收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3参见中国与相关国家(地区)税收协定(安排)中的相关条款。(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税收协议尚未生效,本文分析的是已生效的税收协定MAP条款,所有的对比分析均未包含税收协议。)

(2)申请期限:我国已生效的税收协定中,MAP条款规定的MAP申请期限有四种,分别是无限制、一年、两年和三年,其中申请期限是三年的税收协定占大多数,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