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00—2018年IBRD年均投票权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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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协调与国际金融组织决策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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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世界银行年度报告、IBRD财务报告。

对核心股东国的界定,一类研究突出霸权国美国在国际金融组织中的主导作用,但正式的决策权取决于投票权分配和决策规则程序,尽管美国持有对修改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条款的否决权(1),但它实质上仍无法通过绝对多数投票权来控制这两个机构的日常决策。另一类研究将G5、G7等作为国家集团来整体分析核心股东国的影响,这不仅忽视了这些国家内部偏好差异的影响,还忽略了中国等具有独立董事地位的新兴经济体的作用。特别是贷款项目批准时间往往受到协调过程的影响,更加需要关注核心股东国的偏好差异。因此,本文将综合以下两条标准来确定核心股东国:一是可任命独立董事的成员国,二是近20年来平均投票权的排名。在8个可任命独立董事的国家中,美国、日本、德国、中国、法国和英国等六大股东国(后文称作G6)在2000年至2018年一直是IBRD的前六大投票权份额持有者,而俄罗斯和沙特阿拉伯的投票权排名则并不稳定且排名都在第9名之外,落后于加拿大、印度等非独立董事成员国,见表1。目前,G6共同持有IBRD和IDA的39.53%和36.50%的投票权,并在过去的20年中维持在一个相当稳定的水平(2),具有压倒性影响力。因此,综合执董会中的独立董事身份和投票权排位两个标准来看,本文将G6作为行使集体授权的核心股东国(委托人),对世界银行官僚(代理人)准备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