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反倾销异质性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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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反倾销对中国企业创新效应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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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验证这一假设,本文将全样本数据分成了企业多产品遭遇反倾销样本和企业单产品遭遇反倾销样本两类,异质性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各列均添加了控制变量,并控制了年度固定效应与企业固定效应。第(1)、(2)列分别显示了反倾销不同阶段税率对多产品企业与单产品企业创新影响的回归结果。由结果可知,在反倾销初裁定阶段和终裁定阶段,单产品企业与多产品企业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并且这种抑制程度从初裁定阶段至终裁定阶段呈现出逐渐递增的趋势,从回归系数大小来看,反倾销的单位税率对两类企业创新的影响程度相差无几。但从反倾销的总抑制效应来看,该抑制效应的大小由涉案金额、分阶段税率与分阶段边际创新抑制效应共同决定,分阶段边际创新抑制效应是指在不同阶段下单位反倾销税率对企业创新带来的影响效应,即估计得到的分阶段影响系数,因此反倾销对企业创新影响的总抑制效应=初裁定阶段税率*初裁定阶段影响系数*初裁定阶段涉案金额+终裁定阶段税率*终裁定阶段影响系数*终裁定阶段涉案金额,而同时,多产品企业相比单产品企业而言,各阶段涉案金额一般情况下更大,因而在各阶段税率一定,并且各阶段影响系数相差无几的前提下,涉案金额一般更大的多产品企业遭遇美国反倾销的总抑制效应理应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