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稳健性检验:美国对华反倾销对中国企业创新效应再评估》

《表3:稳健性检验:美国对华反倾销对中国企业创新效应再评估》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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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反倾销对中国企业创新效应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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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企业遭遇反倾销初裁定当年作为基准年,即n=-1,β1的回归系数表示在遭遇反倾销初裁定前后的第n年,处理组与对照组企业在创新趋势上相比基础年而言存在的差异程度(3)。各列均控制了企业固定效应和年份固定效应,结果显示,当n=-2至n=-6时,即企业在遭遇美国反倾销初裁定措施前的第1~5年中,β1的回归系数不显著,这说明在美国反倾销初裁定发起前的第1~5年,与基准年相比较,处理组与对照组企业在发明专利数量变化趋势上无显著差异,也就是说,我们难以拒绝平行趋势成立的假设。另外从企业遭遇反倾销初裁定措施后各年的回归结果来看,当n=0至n=1时,即企业遭受反倾销初裁定后第1~2年,β1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其中企业在反倾销初裁定后第2年的回归系数大于反倾销初裁定后第1年,而在当n=2至n=6时,即企业遭遇反倾销初裁定第3~7年,β1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这意味着美国对华反倾销对中国企业创新的影响效应存在1年左右的滞后期,其抑制作用呈现出先增加后递减的趋势。另外,增加企业层面控制变量后的回归系数显著性特征与前述结果完全一致,这进一步说明本文所选取的处理组与对照组企业在创新趋势上满足平行趋势的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