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基础回归:美国对华反倾销对中国企业创新效应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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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反倾销对中国企业创新效应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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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及***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的值为t值,并在企业层面进行聚类。限于篇幅,本文在表中没有逐一汇报控制变量的结果。以上信息,下表统同。

利用式(1)考察了反倾销不同阶段分类对中国企业创新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第(1)列为未加入控制变量、企业固定效应和年度固定效应的回归结果,第(2)列、(3)、(4)列为依次加入年度固定效应、企业固定效应以及控制变量后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反倾销调查阶段的创新影响效应系数仅在第(1)列时显著,在依次加入控制变量和固定效应之后,该系数均不显著,其主要原因可能一方面在于反倾销调查阶段未开始正式征税,还未对企业创新产生实质影响。另一方面在于本文处理反倾销调查年份和初裁定年份重合数据时,将反倾销调查时间设定为缺失,不考虑该案件反倾销调查的影响,该处理办法可能导致反倾销调查的影响效应部分转移至反倾销初裁定阶段。另外从反倾销初裁定和终裁定阶段的影响效应来看,无论是否添加控制变量和固定效应,两阶段的影响效应系数都显著为负,并且反倾销终裁定阶段对企业创新带来的负面影响相对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