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基本回归结果:美国对华反倾销税率的影响因素分析——来自案例数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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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反倾销税率的影响因素分析——来自案例数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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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和*分别表示通过1%、5%和10%的显著性检验。括号内为聚类稳健标准误,聚类到国家层面。国家固定效应的对比基准是印度,为观察中国企业的国别效应变化,我们将中国的国家固定效应在结果中单列出来。下表同。

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税率是否显著高于经常选作中国替代国的印度呢?表4结果显示,入世前,中国企业的国别效应为正但不显著,数值也非常小。这一结果与此前2006年美国官方评估报告的结果一致,即:在入世前,中国企业获得的反倾销税率与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获得的反倾销税率相比并没有显著的差异。2002年后的结果则显示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税率比印度企业高出68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