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医方过错、因果关系认定情况[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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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产科纠纷医方侵权事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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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例案件中,法院认定医方承担完全责任的有6例,占8.96%;主要责任有16例,占23.88%,同等责任的有12例,占17.91%,轻微责任的有6例,占8.96%。无责任的有7例,10.45%,详见表2。其中,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3民终5080号案件,患儿唐氏综合征是先天发育异常所致与医方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但因医方出具的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报告的相关人员未达到行唐氏筛查的资质,存在超范围行医的过错,侵害了患儿父母的知情权、选择权,患儿的缺陷出生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判决医方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另外,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11314号案件医方未建议行中期超声筛查的过错与该左侧肾脏缺失胎儿的出生无因果关系,但是医方过错对患方生育选择有一定的影响,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法院判决医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