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两组刑事责任能力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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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例涉嫌道路交通犯罪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分析》
注:两组间比较,P<0.05。
在刑事责任能力上,评定意见为:无刑事责任能力6例(4.9%),其中4例诊断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1例为精神分裂症,1例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部分刑事责任能力63例(51.2%);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4例(43.9%)。24例诊断为无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均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两组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上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4)。
图表编号 | XD00194289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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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2.25 |
作者 | 王书剑、郑雨滋、何勇、余美玲、李钢琴、胡泽卿 |
绘制单位 | 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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