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两组刑事责任能力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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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例涉嫌道路交通犯罪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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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两组间比较,P<0.05。

在刑事责任能力上,评定意见为:无刑事责任能力6例(4.9%),其中4例诊断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1例为精神分裂症,1例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部分刑事责任能力63例(51.2%);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4例(43.9%)。24例诊断为无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均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两组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上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