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鉴定诊断与刑事责任能力构成表[例 (%) ]》
鉴定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和偏执性精神障碍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多评定为无或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普通醉酒、癔症、无精神病和其他(边缘智力)均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情感性精神障碍、应激相关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多被评定为限定或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结果由高到低依次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3.5%)、无刑事责任能力(30.5%)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6.0%)。见表4。
图表编号 | XD0022195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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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10.25 |
作者 | 丁红艳、李江涌、胡峰、吴娟、李业平、蔡昌群 |
绘制单位 | 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