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中苏协议合办独山子油矿的几次谈判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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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中苏合办独山子油矿谈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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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文献[27]92-93,108-120。

1943年3月8日进行第三次谈判,苏方代表潘友新首先报告了苏联政府给驻华使馆的复电,复电主要内容为四点:资本问题:中苏双方各出50%;公司之管理:董事会双方各派3人,开会时轮流充任主席,正经理应为苏联人;法律问题:凡与协定之原则不符的任何法律,不得适用;地段问题:公司所需土地,不得索价。[26]并表明如果华方不能接受以上要求的话,苏方则认为没有其他解决此案途径,双方对复电内容进行激烈辩论,但仍未达成任何一致意见。表3为中苏数次谈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