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决定类惩戒设定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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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失信联合惩戒的合法性及其补强——以《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样本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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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不属法律保留事项之决定类惩戒,行政机关可否将相对人的信用状况作为其作出或不作出某项行政决定的条件?对此,理论上因无上位法规范对作出或不作出某项行政决定的条件予以规定,行政机关将相对人的信用状况作为作出或不作出某项行政决定的条件,属其职权范围之所在。不过,法律优位原则之下,即便缺乏相应上位法规范作出规定,行政行为之作出亦难免受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则之约束。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而言,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目标下,尤应关注禁止不当联结原则之适用,即行政目的与手段之间是否具有合理之联结关系。47由此,“阻却公权力主体作出公权力行为时,将不相关的主体和不相关的行为因素进行无端关联,从而导致让无辜的主体承受其他主体的不利后果,或者让一个主体过度承受一个行为的多种不利后果”。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