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犯罪标记与犯罪惯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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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标记行为及其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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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标记与犯罪惯技不同,它反映的是犯罪人的人格特征,而犯罪人人格一旦形成之后,一般具有很强的稳定性,是难以改变的。对于人格稳定的严重暴力犯罪人而言,其犯罪目的是明确的,例如虐待、羞辱等。不管采取哪种方式进行犯罪,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指向特定的目标,这也是犯罪人自身认为犯罪的目的和驱使其犯罪的意义。同时,犯罪标记也是一种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实施的非必要的行为。例如,性侵案件中割下受害人乳房或者鞭打受害人阴部的行为,与性侵没有联系。这些额外的犯罪行为仅仅是犯罪人为了更大地满足自己的快感而实施的非必要行为。虽然在这个过程中容易暴露自己,但犯罪人受情感的驱使不得不为之。具体的犯罪惯技与犯罪标记的区别可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