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莱特纳的家庭主义类型学框架》
资料来源:LEITNER,S.Conservative Familialism Re-:[],,(40).
根据去家庭化结构的程度和支持家庭功能的程度两个维度,家庭主义可以分为显性的家庭主义(Explicit Familialism)、隐性的家庭主义(Implicit Familialism)、去家庭主义(De-familialism)和可选择的家庭主义(Optional Familialism)四种类型[14-15],见表1。其中,显性的家庭主义强调家庭照顾功能的重要性,但缺乏家庭照顾的替代品,政府、市场和社会的有效介入较少;隐性的家庭主义在增强家庭照顾功能和减轻家庭照顾负担方面程度都较低,家庭不得不承担较大的福利责任;去家庭主义是指通过政府或市场提供的服务弱化家庭的照顾责任,减轻家庭的福利负担,使个体摆脱对家庭的依赖,但是这种类型没有充分尊重家庭的照顾权并发挥家庭的照顾能力;可选择的家庭主义则是通过时间权利和照顾津贴等政策支持家庭的照顾功能,同时又通过相关的直接服务来免除家庭的照顾责任,在这种类型中,家庭是公共政策支持的对象。可以看出,可选择的家庭主义与显性的家庭主义都具有增强家庭照顾功能的家庭化结构,“这一结构对两性关系的直接规制,既可能造成家庭照料的性别再分化,也可能助推两性平等地承担照护任务”[16];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保障家庭照顾的权利,后者只强调家庭自身的照顾责任和义务。
图表编号 | XD00191356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20.11.20 |
作者 | 谭溪 |
绘制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