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4 融资平台国企与非融资平台国企的特征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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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政策功能与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形成机制、度量与经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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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无论监管界定还是学术界定,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都是我国地方政府以非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通过其他各种主体机构获得的直接或间接的外部资金支持。根据审计署对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举债主体的统计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6月,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合计43393.72亿元,其中融资平台公司20116.37亿元,占比46%,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下文简称“国有企业”)14039.26亿元,占比32%,二者占比接近80%。鉴于数据可得性,以及我们对包括融资平台在内的地方国企的功能定位认识,本文研究聚焦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来源的两种形式:一是融资平台国有企业对政府隐性债务带来的压力。按照2015年1月至2018年10月中央政府从监管政策角度将融资平台公司为地方政府融资的行为定性为“违规违法举债和变相举债”,我们将其界定为地方政府隐性直接债务。由于2018年10月后监管政策的变化,融资平台债务的或有性质增强,本文将其归于隐性或有债。二是与地方政府存在特殊联系的一般国有企业债务形成的地方政府隐性或有债务(融资平台国企和一般国企的特征比较详细内容参见《管理世界》网络发行版附录附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