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表现金股利影响上市公司创新能力的中介效应检验》

《3 表现金股利影响上市公司创新能力的中介效应检验》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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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股利影响上市公司创新吗——兼论半强制分红政策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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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效应检验主要关注模型(2)、模型(3)、模型(4)的回归系数β1、β2、β3和β4的显著性及符号方向:若回归系数β1显著,说明总体效应显著;若回归系数β2、β4同时显著,说明间接效应显著;若系数β3不显著,说明直接效应不显著,属于完全中介效应;若系数β3显著,说明直接效应显著,属于部分中介效应。表3的第(1)、(2)、(3)列检验了第一类代理成本(AC1)的中介效应,可以看出创新能力(Innov)与现金股利(DIV)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说明总体效应显著,但是第一类代理成本(AC1)与现金股利(DIV)的回归系数不显著,说明现金股利无法通过缓解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第一类代理问题而促进创新。表3的第(4)、(5)、(6)列检验了第二类代理成本(AC2)的中介效应,第(5)列中第二类代理成本(AC2)与现金股利(DIV)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说明现金股利的发放减少了企业的自由现金流,可以抑制大股东掏空,缓解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第二类代理问题;第(6)列中创新能力(Innov)与第二类代理成本(AC2)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说明第二类代理成本的降低可以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两者同时显著表明间接效应显著;而在第(6)列中创新能力(Innov)与现金股利(DIV)的回归系数亦显著为正,说明第二类代理成本发挥着部分中介效应。表3的第(7)、(8)、(9)列列示了公司盈利变动水平(DROE)的中介效应,不过公司盈利变动水平(DROE)与现金股利(DIV)的回归系数不显著,说明现金股利无法通过对外传递盈利变动信息而促进创新。以上三种中介效应相互印证,说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第二类代理成本的降低只是现金股利促进企业创新的一种机制,仍存在其他中介变量有待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