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X公司与A、B公司收付款情况(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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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问题探讨——以套取政府补贴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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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X公司案件检材数据整理

(3)出具鉴定意见。本案例中,受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底稿与X公司的会计凭证编号、金额存在较大出入,且购货发票、银行付款回单等原始票据X公司也无法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基地工程成本43811.67万元,但具体的金额、供货商等并没有明确列示,且基建与安装经过多层分包后由多个施工队完成,资金流向复杂,难以证实部分已现金支付的款项。因此,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只得遵循财务真实假设理论进行现有财会资料的检验和鉴定。供应商A、B部分开票全部列入了成本中,原因在于开票、记账时间发生在审计之后,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另外,购买遮阳网的财会资料不齐全,没有查实基建与安装成本总额,对其进行列支只能按照审计底稿中的报审金额。所以,受托司法会计人员针对X公司套取政府补贴一案出具的鉴定意见极其简单:现有财会资料反映X公司安达基地的工程成本为23547.80万元,但是被鉴定单位聘请外部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定成本为43811.67万元,多列成本20263.87万元。截止案件事发之日,被鉴定单位已领取13635万元政府补贴,造成财政资金损失4893.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