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对村民自治法实施情况的了解程度》

《表6:对村民自治法实施情况的了解程度》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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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权利:现状、问题、对策——对自全国30个村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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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身的缺陷。虽然2010年10月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通过,对村民自治中出现的问题作了诸多有针对性的规定,但是该法的有些条文内容依然是原则性的规范,针对性不够,可操作性弱,这些缺陷使得其在实施过程中的实际规范作用并不明显。如第十七条规定了“村民可以举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但在实践中,由于一是村民主观认为有关部门会“官官相护”,难以举报;二是调查取证、质证难度大,加上处罚不明确,导致对此种违规违法现象难以实质打击。第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在我国目前既有的法律中,除了《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之外,其余地方制定的实施办法、地方性法规一般是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照搬,可实施性依旧不强。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身的缺陷加上缺少普法宣传教育,导致村民对组织法的了解甚少。从表6中可以看出,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走过了20年的历程,但尚未完全走进每位村民的意识中,对组织法非常了解的仅占13.66%,一般了解的占43.46%,不了解的占到了42.88%,回答一般了解的村民大多也只是知道我国有这样一部法律,对该法制定的目的和内容并不了解,在参与村民自治活动中,普遍表示是听从村委会的安排。可见,立法不完善是导致权利行使受阻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