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环评审批权限下放文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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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背景下环评机制改革与监管探析——以珠海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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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自颁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目录(2009年本)》以来一直未曾调整审批权限,直至2013年,为推进国务院简政放权工作,首次将主要为基础设施类和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如抽水蓄能电站、轧钢等25项建设项目[2],2015年继续调整审批名录,将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下放至省级[3]。尤其是从2015年起,黑龙江省、广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四川省等接连下放省级审批权限至地市级、县区级[4],下放内容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