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15家考核不合格的污水厂及印染厂氨氮比对监测情况(1)》
(1)氮氮在线监测设备的监测结果有的保留小数点后2位,有的保留小数点后3位;考核指标为相对误差<±15%。
现在一些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氨氮排放质量浓度限值为5 mg/L (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或者8 mg/L(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某些印染厂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表2中直接排放标准,氨氮排放质量浓度限值为10 mg/L。这些单位为了确保氨氮稳定达标排放,在实际运行中将氨氮的排放浓度控制得比排放标准低很多,因此在日常氨氮比对监测中,一些污水厂、印染厂的氨氮排放浓度较低。这种情况在其他地区也存在,如广西的污水处理厂及糖厂,经生化处理后的氨氮浓度也不高,甚至低于在线仪器的检出限[4]。对于这些低浓度氨氮来说,很难将比对试验相对误差控制在±15%范围内,这导致在日常水污染源氨氮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中经常出现不合格现象。例如,生态环境部2018年在江苏、安徽、浙江和上海地区的240套氨氮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中,不合格的有73套,不合格率为30.4%。又如,在2019年7—9月对44套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中,比对不合格的有31套,不合格率高达70.5%,在不合格设备中,有22家的氨氮2次手工监测结果<1.5 mg/L,占比为71.0%。其中15家考核不合格的污水厂及印染厂氨氮比对监测考核情况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187777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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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1.30 |
作者 | 刘亚军、张志峰 |
绘制单位 | 江苏省南通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南通环境监测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